歐盟RoHS指令(2011/65/EU)即歐盟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全稱為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RoHS指令涉及的產品范圍相當廣泛,幾乎涵蓋了所有電子、電器、醫療、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產品,它不僅包括整機產品,而且包括生產整機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裝件,關系到整個生產鏈。
RoHS指令(2002/95/EC):2003年2月13日頒布, 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投放歐盟市場的八大類電氣電子設備的均質材料中鉛、汞、六價鉻、PBB、PBDE的含量不超過0.1%, 鎘含量不超過0.01%,豁免除外。RoHS2.0修訂指令(2015/863/EU):2015年6月4日頒布,2019年7月22日開始實施,新增管控物質DIBP,BBP,DBP,DEHP(簡稱鄰苯4P),管控限值均為0.1%。注:均質材料指不能被機械地分成不同物質的材料,如單一的塑膠、金屬、玻璃等。2011年7月1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指令2011/65/EU,取代2002/95/EC,管控產品范圍從8類擴大到以下11類:⑴大型家用電器;⑵小型家用電器;(3)信息技術和通訊設備;⑷消費類設備;⑸照明設備;⑹電動工具;⑺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⑻醫療設備;⑼監測和控制設備;⑽自動售貨機;⑾不在上述類別范圍內的其他電子電器產品。至此,歐盟RoHS指令正式進入2.0時代(俗稱RoHS 2.0)。以下產品,RoHS指令不適用:●用于保護國家安全的武器、軍需品、用于特殊軍事用途的戰爭材料;
●設計送入太空的設備;
●專為另一種不在本指令管制范圍內的設備而設計并將被安裝在其上的,只有作為該設備的一部分才能實現其功能,而且只能被同樣特殊設計的設備替換的設備;
●大型固定的工業工具;
●大型固定裝置;
●人或貨物的傳送工具,不包括未經型式認證的兩輪電動機動車;
●專為專業人員使用而制造的非公路機動車;
●活性植入的醫療裝置;
●由專業人員設計、組裝和安裝的利用太陽光在特定場所為公眾、商業、工業和住宅等長期提供能量的太陽能電池板;
●專門設計用于研究開發基于企業對企業之間的設備。
2015年6月4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發布指令(EU) 2015/863,對歐盟RoHS 2.0附錄 II 限制物質清單進行修訂,新增 4 項鄰苯二甲酸酯物質的限制要求,至此,歐盟 RoHS 2.0 限制物質從6項增加到10項。針對有害物質的要求,電子電氣設備均質材料中以下物質不得超過規定限值: